原告潍坊市盛林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原告)。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林法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沈阳,昌邑倡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加强(反诉原告,下称被告),潍坊市奎文区人。委托代理人刘伟生,潍坊奎文义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盛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付明琪审判员:朱国华审判员:刘斐斐
书记员:赵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