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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永生与张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平民一初字第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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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杨永生,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张明国,男,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盛少华,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生诉被告张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邮寄费60元,合计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车延新审判员:刘月纯审判员:张钧涛

书记员:王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