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永生,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张明国,男,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盛少华,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生诉被告张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邮寄费60元,合计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车延新审判员:刘月纯审判员:张钧涛
书记员:王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