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区**地块iv> 法定代表人:王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云英,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灵,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宇平,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国群,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宇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74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骆巧梅代理审判员:应金鑫人民陪审员:朱翠玉
书记员:鲍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