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江滨北路**。法定代表人:叶关富,董事长。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下余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下余山村诉讼代表人:刘晓东,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尹颖英,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下余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新辉
书记员:黄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