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董事长。被告:芜湖汇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立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冬生,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琴,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汇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芜湖汇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1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奚正荣代理审判员:张慧人民陪审员:胡萍
书记员:朱维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