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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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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88886.52元,承担一审受理费7732元,本案执行费5802元,以上合计402420.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工程款及受理费、执行费给付完毕,该案在无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