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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梅县建筑桩基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变更裁定书

(2013)鄂洪山法执裁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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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建筑桩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车站路北街。法定代表人:於巧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新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新集村1号。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车站路北街。法定代表人:於巧珍,该公司董事长。

变更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杰人民陪审员:李志明人民陪审员:安娜

书记员:郑亚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