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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清贵、胡广生与全德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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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清贵。申请执行人胡广生。被执行人全德祥。

申请执行人郑清贵、胡广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德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红宇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