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彩城**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舒贤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下街法定代表人王双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欧阳世亮审判员:甘彬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