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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2)桂市法执字第163号执行裁定书

(2012)桂市法执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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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霖。被执行人桂林微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迪。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微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桂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微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意思之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约各自履行完毕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罗润民审判员:李永群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