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国良,住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长春冠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云志,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郝国良与长春冠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另有案件正在审理中,等另案有结果后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白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郝国良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凤海审判员:周东新审判员:张东辉
书记员:师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