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春健。委托代理人徐卫琴,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永家(曾用名仇勇嘉)。委托代理人姜水英,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静海路**。法定代表人杨永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菊平,女,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健与被告仇永家、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主体不当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卫宁
书记员:姚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