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光明。委托代理人郑伟。委托代理人王甜。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明与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光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郭红丽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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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光明。委托代理人郑伟。委托代理人王甜。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明与被告成都熠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光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郭红丽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