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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陈述与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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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述,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唐丰物资租赁站业主,。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华云工业区。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述与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对方已支付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553元,其余553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相帆

书记员:袁二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