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新洋。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罗雄。被告楼良财。
原告俞新洋诉被告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雄、楼良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新洋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新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俞新洋负担。
审判员:王艳
书记员:周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