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清坡,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赵祝侠,男,成年,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坡诉被告赵祝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坡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坡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强审判员:禹晓晴人民陪审员:杨恒亮
书记员:王太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