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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清坡与赵祝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泌民初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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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清坡,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赵祝侠,男,成年,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坡诉被告赵祝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坡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坡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强审判员:禹晓晴人民陪审员:杨恒亮

书记员:王太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