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亚光,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盖军和,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书英,经理。被告:徐国良,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杨娜,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光与被告盖军和、中国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徐国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光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光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光撤回起诉。诉讼费563.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3.00元、保全费310.00元)由原告李亚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付立杰审判员:李慧媛审判员:侯利平
代理书记员:邹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