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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亚光与盖军和、中国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徐国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船民二初字第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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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亚光,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盖军和,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书英,经理。被告:徐国良,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杨娜,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光与被告盖军和、中国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徐国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光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光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光撤回起诉。诉讼费563.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3.00元、保全费310.00元)由原告李亚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付立杰审判员:李慧媛审判员:侯利平

代理书记员:邹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