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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本祥与孟昭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黄商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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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本祥。被告:孟昭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祥与被告孟昭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本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祀礼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