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小红。委托代理人:周祝友。被告: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积宏。
原告胡小红为与被告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告胡小红在递交起诉状后,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小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建贞
代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