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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商初字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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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汝腾。委托代理人:何恃胜、徐鹏程。被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诚。委托代理人:张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1元,由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玮

书记员:吴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