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合肥报业传媒集团与肥东县教育体育局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1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告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合肥报业传媒集团,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向东,社长。被告:肥东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家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夏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世常,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报业传媒集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合肥报业传媒集团负担。

审判员:蔡为国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