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报业传媒集团,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向东,社长。被告:肥东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家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夏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世常,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报业传媒集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合肥报业传媒集团负担。
审判员:蔡为国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