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文竹,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林本富,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文竹与被执行人林本富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贵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梅审判员:杜志鹏审判员:张俐琴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