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龙新广告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法定代表人刘继荣,经理。被执行人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祥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龙新广告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4)迎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斌审判员:贾兴国审判员:梁悦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