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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星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视远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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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昆明科技创新园**。法定代表人:党郃,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中视远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汉中街沿河大道**江滩花园(江山如画)第********房v>

申请执行人上星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视远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武汉中视远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星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245867.5元及违约金(从2012年2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受理费5484元,诉讼保全费2091.5元,执行费37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中视远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中视远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万昕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