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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房秀荣广告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7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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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房秀荣。被执行人:房西勤,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名露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智者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正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50元,执行费4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0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