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体育学院教师。被执行人:陈华,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创联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王敏与陈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敏医疗费3724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马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