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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沈有华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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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有华,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五星鞋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严学,男,西安兴业银行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县门**。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南街东城新居**** 法定代表人常连禄,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沈有华与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自觉给付了申请人沈有华435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马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