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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何小玲、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碑执字第4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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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负责人姜永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小玲,1978年11月2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健康路**。被执行人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沣路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丽,女,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住本市西高新科技1路** 被执行人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曲镇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丽,女,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本,住本市西高新科技1路**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何小玲、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借款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07)陕证经字第275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4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西沣公路西侧建筑面积为5276.66平方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6935.333平方米。又于2012年4月1日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续查封一年。现正在处理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西沣公路西侧建筑面积为5276.66平方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6935.33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姚立军执行员常庆旭

书记员:晁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