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富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敏波,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险峰,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振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楠,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佳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楠,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楠,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富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佳铭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至12月安置过渡费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靳凤玲
书记员:郭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