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天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续普坚,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款项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