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9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水文巷******。法定监护人张鹏,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太白北路**楼**门****(张帅之父)。委托代理人张景如,男,193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农业勘察设计退休职工,住,住本市水文巷****** 被执行人韩列琴,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住西市汉城北路塑料制品厂家属院**楼**
本院在执行张帅诉韩列琴支付抚养费的(2013)碑执字第00126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强制划扣了执行案款,并将案款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60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012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