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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亢春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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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亢春民,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永璞,男,无业,住西安市雁翔路开元小区**楼****。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法定代表人:杜波,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亢春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