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耀军,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市莲湖区盛宴粥府饭店职工。申请人:贺国娜,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市莲湖区盛宴粥府饭店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市儿童医院。法定代表人:崔华荣,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耀军、贺国娜以被执行人西安市儿童医院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12718.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12718.79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西民二终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