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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王耀军、贺国娜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儿童医院医疗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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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耀军,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市莲湖区盛宴粥府饭店职工。申请人:贺国娜,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市莲湖区盛宴粥府饭店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市儿童医院。法定代表人:崔华荣,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耀军、贺国娜以被执行人西安市儿童医院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12718.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12718.79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西民二终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