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立红,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锦祺物流控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李拉,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西方经济学研究生。被告:李红民,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西安市说唱艺术团退休员工。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建峰,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贺红艳,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立红与被执行人李拉、李红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财产损失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4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