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志明,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文琦,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志明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65号《民事裁定书》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陆志明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王红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