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国强与徐彩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徐彩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6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彩梅未履行本院的(2012)湖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彩梅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5500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德平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