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炳进。被执行人连俊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炳进与被执行人连俊堂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荣人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宁小杰审判员:于海明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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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炳进。被执行人连俊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炳进与被执行人连俊堂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荣人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宁小杰审判员:于海明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