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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曾连娣、林燕飞等与英德市英城街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团结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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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曾连娣,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026。原告林燕飞,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026。原告林智平,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011。原告林德新,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011。被告英德市英城街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团结村民小组。代表人:吴国初。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连娣、林燕飞、林智平、林德新诉被告英德市英城街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团结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郑彩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连娣、林燕飞、林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德市英城街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团结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1日四原告共分得了哥岩征地款合计23180元,被告却没有通知原告领取,并私分了四原告应得的征地款23180元。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却被拒绝的情况下,依有关法律规定,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希贵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了哥岩征地款231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证据: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负责人为吴国初。3、收入凭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证明四原告共分得了哥岩征地补偿款共计23180元,被被告侵占并私分。

被告英德市英城街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团结村民小组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到英德市团结村调取了三份证据:1、关于团结村扣留林德新征地款一事的情况汇报;2、团结村关于对林德新贪污扣回征地款的决定;3、补发原征地款的签收表。经审理查明,林德新与曾连娣是夫妻关系,林智平和林燕飞是林德新与曾连娣的儿女。1987年至2005年4月,林德新担任英德市英城街道城南居委会团结村民小组长期间贪污挪用了村集体的征地款共21万多元,后林德新被判入狱10年,但征地款一直未被追回。2012年6月英德市街道办征用了团结村了哥岩耕地,并下发土地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共990919元,林德新、曾连娣、林智平、林燕飞四人应得共23180元。2012年9月团结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将林德新一家人应得的征地款23180元扣留,用来补发各村民原应得的征地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收入凭证和本院开庭笔录以及本院调取的关于团结村扣留林德新征地款一事的情况汇报、团结村关于对林德新贪污扣回征地款的决定、补发原征地款的签收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征地补偿款属于团结村民小组所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方案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明确表示扣除其贪污所得,属于村民自治权利的表现,且林德新贪污该集体所有的财产没有退还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英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德新、曾连娣、林智平、林燕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9.75元,由原告林德新、曾连娣、林智平、林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郑彩娟

书记员:吴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