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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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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兵。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魏京斋。申请执行人:魏王氏。被执行人:青岛裕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西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兵、李伟、魏京斋、魏王氏与被执行人青岛裕强运输有限公司、王西锋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四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71402.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5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徐希玮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