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兵。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魏京斋。申请执行人:魏王氏。被执行人:青岛裕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西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兵、李伟、魏京斋、魏王氏与被执行人青岛裕强运输有限公司、王西锋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四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71402.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5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徐希玮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