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文云,男,汉族,1986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周连连,女,汉族,1986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徐细庭,男,汉族,1944年1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细庭、周连连未履行本院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细庭、周连连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55488.6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聂国华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