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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向钰峰与熊云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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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向钰峰,男,汉族,1999年2月9日生。被执行人:熊飞云,女,汉族,1983年5月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飞云未履行本院的(2012)湖少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熊飞云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8000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德平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