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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鲁宁与陶梁山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邹执字第3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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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鲁宁。被执行人陶梁山。

申请执行人许鲁宁与被执行人陶梁山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陶梁山在1608003001008935881帐户的存款收入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继泉

书记员:张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