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鲁宁。被执行人陶梁山。
申请执行人许鲁宁与被执行人陶梁山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陶梁山在1608003001008935881帐户的存款收入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继泉
书记员:张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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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鲁宁。被执行人陶梁山。
申请执行人许鲁宁与被执行人陶梁山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陶梁山在1608003001008935881帐户的存款收入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继泉
书记员:张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