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百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海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冬华,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委托代理人:张肃,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有轿车三部(车牌号码分别为:皖XXX**、皖XXX**、皖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轿车三部(车牌号码分别为:皖XXX**、皖XXX**、皖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