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程建钢,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姚丹丹,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俊与被执行人程建钢、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0775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70775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圣飞代理审判员:戴斌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彭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