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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俊与程建钢、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三执字第0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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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程建钢,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姚丹丹,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俊与被执行人程建钢、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0775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70775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圣飞代理审判员:戴斌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彭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