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蓝影,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家林,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张友德,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家林、张友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林、张友德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林、张友德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家林所有的房屋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