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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蓝影与张家林、张友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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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蓝影,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家林,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张友德,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家林、张友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林、张友德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林、张友德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家林所有的房屋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