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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根新与詹传华、方忠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三执字第0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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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根新,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詹传华,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方忠菊,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三执字第001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詹传华、方忠菊所有的位于三山街道兴隆街西侧6-3-4#A、B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并要求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詹传华、方忠菊所有的位于三山街道兴隆街西侧6-3-4#A、B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宗正代理审判员:郑欢峰代理审判员:戴斌

书记员:汤兰亭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