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根新,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詹传华,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方忠菊,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三执字第001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詹传华、方忠菊所有的位于三山街道兴隆街西侧6-3-4#A、B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并要求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詹传华、方忠菊所有的位于三山街道兴隆街西侧6-3-4#A、B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宗正代理审判员:郑欢峰代理审判员:戴斌
书记员:汤兰亭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