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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康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邦顺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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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康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邦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康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邦顺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告费7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3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邦顺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20021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