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滁州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会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8609042-0。法定代表人:李中东,该报社总编辑。被告: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织机构代码67093822-5。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联合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