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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广原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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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告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村。委托代理人:叶飞。被告:乐清市广原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才。委托代理人:施成琰。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广原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旭丹

代书记员:包金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