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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杜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肥东刑初字第00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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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伟、助理检察员胡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人相互结伙,以帮助樊某某介绍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退还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正兵

书记员:宣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